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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

文政通〔2025〕3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

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25〕22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廊政字〔2025〕23号)要求,为做好文安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主要事项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 2026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组织实施

县政府成立文安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文安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组织普查对象积极参与、认真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加强质量管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做好宣传引导。有关部门要认真谋划,深入广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积极参与,为普查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