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4455/2021-0015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2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文安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说明 |
文安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说明 | ||||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3-1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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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文安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文安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2.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廊卫发〔2017〕6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文安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省;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35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50元/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400元/月、二级300元/月、三级200元/月。提标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75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900元/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三、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3.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安县财政局、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文卫发〔2017〕5号) 二、主管部门 文安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附表5),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请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健、人事、财政部门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县档案局和县卫生健康局存档。 4. 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金融代理机构每月发放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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