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4500/2020-0073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0-02-12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文安县202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文安县202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0-0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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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了文安县城镇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文安县202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块的转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文安县202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块征收文安县文安镇孟家务村西南侧(东至:孟家务村地、南至:孟家务村地、西至:孟家务村地、北至:孟家务村地)的土地。 (二)土地现状:建设用地1.8201公顷 (三)征收目的:住宅用地 (四)补偿标准:该地块转用、征收土地位于我县第2区片,区片价的标准为每公顷103.9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89.1994万元。 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涉及补偿。 二、安置方式、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途径:货币安置或住房安置 (二)社保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人社传〔2009〕2号)等文件精神,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按照区片价的10%提取社会保障费,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5%提取风险基金。 三、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15日期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或申请裁决,并可以提出听证。 特此公告 。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文安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了文安县城镇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文安县202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二号地块的转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文安县202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二号地块征收文安县左各庄镇张管营堤村西北侧(东至:老蓆店村地、南至:老蓆店村地、西至:老蓆店村地、北至:老蓆店村地)的土地。 (二)土地现状:建设用地0.6053公顷。 (三)征收目的:住宅用地 (四)补偿标准:该地块转用、征收土地位于我县第2区片,区片价的标准为每公顷103.9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为62.9209万元。 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涉及补偿。 二、安置方式、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途径:货币安置或住房安置 (二)社保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人社传〔2009〕2号)等文件精神,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按照区片价的10%提取社会保障费,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5%提取风险基金。 三、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15日期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或申请裁决,并可以提出听证。 特此公告 。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文安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了文安县城镇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文安县202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三号地块的转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文安县202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三号地块征收文安经济开发区村东南侧(东至:麻各庄村地、南至:麻各庄村地、西至:麻各庄村地、北至:麻各庄村地)的土地。 (二)土地现状:建设用地0.7467公顷。 (三)征收目的:住宅用地 (四)补偿标准:该地块转用、征收土地位于我县第2区片,区片价的标准为每公顷22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68.0075万元。无青苗,地上附着物以评估结果为准。 二、安置方式、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途径:货币安置或住房安置 (二)社保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人社传〔2009〕2号)等文件精神,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按照区片价的10%提取社会保障费,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5%提取风险基金。 三、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15日期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或申请裁决,并可以提出听证。 特此公告 。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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