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4500/2020-00746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0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文安县人民政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安县2020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 |
文安县人民政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安县2020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 |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0-03-03 | ||||
|
||||
文安县人民政府 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了文安县城镇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文安县2020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块的转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 (一)转用范围:文安县2020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块拟转用文安县国营李庄农场场部东侧(东至:北官仕庄村地、南至:北官仕庄村地、西至:李庄农场地、北至:李庄农场地)的土地。 (二)土地现状:农用地0.1195公顷(耕地0.1171公顷、沟渠0.0024公顷) (三)转用目的:工矿仓储用地 (四)补偿标准:该地块为国有土地不涉及补偿。安置费用参考我县第2区片,区片价的标准为每公顷103.9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2.4220万元。 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涉及补偿。 二、安置方式、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二)社保情况:该地块为国有农用地不涉及社保安置情况。 三、其他事项 拟征收、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15日期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转用、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关单位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或申请裁决,并可以提出听证。 特此公告 。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文安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了文安县城镇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文安县2020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块的转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文安县2020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块拟转用文安县国营李庄农场场部东侧(东至:北官仕庄村地、南至:北官仕庄村地、西至:李庄农场地、北至:李庄农场地)的土地。 (二)土地现状:农用地3.8138公顷(耕地3.5662公顷、沟渠0.2476公顷) (三)征收目的:工矿仓储用地 (四)补偿标准:该地块转用、征收土地位于我县第2区片,区片价的标准为每公顷103.9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为396.4445万元。 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涉及补偿。 二、安置方式、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二)社保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人社传〔2009〕2号)等文件精神,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按照区片价的10%提取社会保障费,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5%提取风险基金。 三、其他事项 拟转用、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15日期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或申请裁决,并可以提出听证。 特此公告 。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
||||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