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4500/2020-0074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0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文安县人民政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安县2020年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
文安县人民政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安县2020年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0-03-04 | ||||
|
||||
为了文安县城镇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文安县2020年第十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块的转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 (一)转用范围:文安县2020年第十批次建设用地一号地块拟转用文安县国营李庄农场场部西侧(东至:李庄农场地、南至:李庄农场地、西至:李庄农场地、北至:李庄农场地)的土地。 (二)土地现状:农用地2.4667公顷(耕地2.4667公顷) (三)转用目的:工矿仓储用地 (四)补偿标准:该地块为国有土地不涉及补偿。安置费用参考我县第2区片,区片价的标准为每公顷103.9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为256.4135万元。 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涉及补偿。 二、安置方式、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二)社保情况:该地块为国有农用地不涉及社保安置情况。 三、其他事项 拟转用、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15日期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转用、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关单位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或申请裁决,并可以提出听证。 特此公告 。
文安县人民政府
|
||||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