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4519/2025-00104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文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文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4-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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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股室队: 《文安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文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文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厅等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聚焦高风险企业、高风险环节、易导致群死群伤生产经营单位和易发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合理设置频度,妥善把握力度,持续提升执法精准度,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努力实现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部建“互联网+执法”系统覆盖率、典型案例报送率合格率、随机抽查任务完成率“四个100%”,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执法案卷评查、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四个全覆盖”,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任务 通过编制文安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是加强对县局股室队执法的监督指导。科学指导本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依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三是加强执法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照“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加强执法精准度。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提升监督检查精准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执法检查安排 (一)执法检查范围。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和执法检查工作日测算(见附件1),确定执法检查企业490家。其中,重点检查企业333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68%;随机抽查企业157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32%。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重点检查“两重点一重大”代表性企业。重点检查33家,随机抽查15家。 2.工商贸行业。重点检查冶金、涉爆粉尘、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300家,随机抽查142家。 (二)执法检查内容。专项执法检查内容见各行业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共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现场考核,重点考核履职、安全管理情况。 2.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3.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6.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8.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9.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10.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11.建立事故隐患内部奖励机制情况。报告内容是否明确、报告渠道是否畅通、奖励是否兑现、整改是否到位等情况。 (三)执法检查安排。县局各执法监察队按照各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附件2、附件3)和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机构、应急救援等重点执法检查事项(附件4),负责对纳入执法检查范围企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任务分配和季度检查计划安排分别见附件5、附件6。按照省市工作部署,重点时期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组成行业检查组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安全评价机构等专项执法检查,由承担监管任务的执法监察队科室对照重点执法检查事项(附件4),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四)执法检查监管方式。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合理确定执法检查方式。针对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及涉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企业等重点检查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精准执法;针对重点时期安全保障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点、高风险作业活动的企业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针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违法问题,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以及投诉举报、网上巡查等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季节特点、地域行业特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托现代化监管载体,构建以风险隐患在线监测监控、视频监控等线上设施为主,线下核实、委托核实处置为辅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各执法监察队要高标准、高质量贯彻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查重大事故隐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处置。要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完善“一单两库”,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要聚焦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型规模以上工贸企业,重点关注监管力量不足、执法力度薄弱的地区,重点选取“被举报投诉属实”地区,开展帮扶式、示范式执法,充分发挥县级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严格规范执法。合理安排执法时间进度和人员力量,进一步细化、分解年度监督检查任务,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杜绝“一刀切”、一般化、简单化、“大呼隆”等粗放式执法检查。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开展执法检查,全面实行“说理式执法”“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做到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执法检查机制,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的,合理确定执法检查次数,激励企业由“他律”向“自律”转变。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精准执法,推广“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工作模式,积极推进非现场执法,通过提高执法质效逐步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 (三)包容审慎执法。在开展日常检查执法时,对首次发现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正在整改期的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对主动报告重大隐患并采取措施的企业免予处罚;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一案双罚”、行刑衔接等措施。将“精准执法+优质服务”贯穿监督检查全过程,坚持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相结合,主动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助力企业安全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四)强化督导落实。统一使用部建“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双随机计划以及执法检查情况录入系统,及时更新执法人员信息,逐步实现执法全程线上操作。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并持续完善。持续加大网上抽查、实地督查、案卷评查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宽松软虚”等问题。 (五)狠抓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仪容风纪教育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着统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树立文明执法良好形象。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理论、执法业务、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培训方式,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和复训制度,强化实战化执法能力训练,着力打造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附件: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3.工商贸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4.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机构、应急救援重点执法 检查事项 5.监督检查任务分配表 6.监督检查任务季度计划安排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监督检查力量 县局在册人员57人,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57人,即57人×80%约为46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49×46=11454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11454-3135-3419=4900(天) 1.危化执法监察一队160天 重点检查企业11家,一般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6×2×5=160(天)。 2.危化执法监察二队320天 重点检查企业22家,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2×2×5=320(天)。 3左各庄执法监察队730天 重点检查企业50家,一般检查企业23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2×5=730(天)。 4.大柳河执法监察队12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2×2×5=120(天)。 5.滩里执法监察队720天 重点检查企业49家,一般检查企业23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2×5=720(天)。 6.新镇执法监察队290天 重点检查企业20家,一般检查企业9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9×2×5=290(天)。 7.兴隆宫执法监察队310天 重点检查企业21家,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1×2×5=310(天)。 8.赵各庄执法监察队230天 重点检查企业16家,一般检查企业7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3×2×5=230(天)。 9.德归(新桥农场)执法监察队220天 重点检查企业15家,一般检查企业7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2×2×5=220(天)。 10.大围河执法监察队340天 重点检查企业23家,一般检查企业11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4×2×5=340(天)。 11.文安镇执法监察队130天 重点检查企业9家,一般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3×2×5=130(天)。 12.大留镇执法监察队100天 重点检查企业7家,一般检查企业3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2×5=100(天)。 13.史各庄执法监察队340天 重点检查企业23家,一般检查企业11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4×2×5=340(天)。 14.孙氏执法监察队12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2×2×5=120(天)。 15.苏桥执法监察队150天 重点检查企业10家,一般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5×2×5=150(天)。 16.经济开发区执法监察队220天 重点检查企业15家,一般检查企业7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2×2×5=220(天)。 17.李庄农场执法监察队12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2×2×5=120(天)。 18.黄甫农场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9家,一般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19. 小务农场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9家,一般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3135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不少于500天。 2.开展专项检查1200天。 3.参与事故调查300天。 4.核实投诉举报120天。 5.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515天。 6.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检查300天。 7.实施行政许可20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3419天。 1.机关值班1104天。 2.参加学习、会议、各种党群活动1200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420天。 4.年休假、病假、事假695天。 按照组织检查、立案调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复查的时间测算,每家企业需5个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为2人次测算,2024年计划安排执法检查企业490家。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新招录(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1.高温、高压、含酸性气体的区域和新区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开工前或者打开油气层前未经验收(评价)合格而进行施工的。 2.钻井、修井、井下作业未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安装井控装备或者采取防喷措施的。 3.井口装置压力等级低于设计要求或者未按规定试压的。 4.生产井转变开发方式或者生产用途未进行安全评估的。 5.压裂、测试作业地面流程管线未按规定安装、固定、试压的。 6.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7.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8.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9.产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 10.钻修井井架缺乏有效的天车防碰装置,或者钻台、二层台栏杆缺失的;起放井架大绳、钻修井大绳磨损或者断丝超标未检测的,或者死绳端活绳端固定不合格的。 11.放射源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要具备“人防、物防、技防”标准要求,建立出入库、巡检等管理制度。 12.放射源存放场所应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操作人员应佩戴相应专用防护用具。 13.放射源运输应使用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运输车辆应具备防止丢失、被盗等安全设施。 14.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救援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15.现场使用的正压式呼吸器、气体检测仪、计量器具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 二、执法检查安排 计划执法检查48家。其中重点执法检查33家,随机抽查15家。针对安全风险突出的重点企业以及近3年发生事故企业,结合季节风险特点,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执法检查。确保危化生产、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市县两级执法检查全覆盖。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一)危化执法监察一队负责检查11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柳西化工有限公司 2、廊坊海旭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3、文安县和民木业有限公司高村分公司 4、文安县海河化工厂 5、文安县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6、文安县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廊坊隆裕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8、廊坊市光耀油漆厂 9、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10、文安县德辰商贸有限公司 11、文安县大柳河合顺液氨充装站 (二)危化执法监察一队负责检查22家重点企业: 1 文安县大柳河镇文庄加油站 2 文安县大柳河福华加油站 3 文安县永瑞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4 文安县利达润滑油有限公司柳河加油站 5 文安县辛各庄村鹏辉加油站 6 文安县邦利加油站 7 文安县华品加油站 8 文安县北艾头加油站 9 文安县左各庄镇文左加油站 10 文安县浩瀚加油站 11 文安县汽车大修厂北关加油站 12 文安县围河金桥加油站 13 文安县五湖加油站 14 文安县七洲加油站 15 文安县留镇加油站 16 文安县大留镇洪祥加油站 17 文安县志高加油站 18 文安县大山加油站 19 文安县澎耳湾加油站 20 文安县富民加油站 21 文安县滩里勤明加油站 22 文安县廊大加油站
附件3
工商贸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冶金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加热炉、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三)有色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四)建材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五)机械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轻工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七)纺织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八)烟草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九)涉爆粉尘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十)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十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二、执法检查安排 计划执法检查企业442家,其中重点执法检查300家,随机抽查142家,针对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铝加工(深井铸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发生过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一)左各庄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50家重点企业: 1、廊坊万盛木业有限公司 2、廊坊宗礼木业有限公司 3、廊坊力争木业有限公司 4、河北君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5、廊坊砚楼木业有限公司 6、文安县西康浸渍纸有限公司 7、廊坊义元木业有限公司 8、文安县亚松木业有限公司 9、文安县春立木业有限公司 10、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 11、廊坊河西木业有限公司 12、廊坊华筑铝模科技有限公司 13、文安县天之洋木业有限公司 14、廊坊东森木业有限公司 15、文安县力豪纸业有限公司 16、文安县双杰木业有限公司 17、廊坊玉顺木业有限公司 18、廊坊意和木业有限公司 19、文安县瑞航木业有限公司 20、廊坊鑫雁兴木业有限公司 21、文安县正松木业有限公司 22、文安县永田木业有限公司 23、文安县兴富达木业有限公司 24、文安县恒发木业有限公司 25、廊坊民丰木业有限公司 26、文安县春辉木业有限公司(北厂区) 27、廊坊小六木业有限公司 28、廊坊兴隆木业有限公司 29、文安县永久木业有限公司 30、文安县江林木业有限公司 31、廊坊盈企木业有限公司 32、廊坊双诚木业有限公司 33、河北建宝人造板有限公司 34、文安县汇杰木业有限公司 35、廊坊泰源木业有限公司 36、文安县德财木业有限公司 37、文安县政源木业有限公司 38、廊坊泽坤木业有限公司 39、廊坊雨桦木业有限公司 40、廊坊庆泰木业有限公司 41、文安县建工木业有限公司 42、文安县魏星木业有限公司 43、文安县庆达木业有限公司 44、文安县益通木业有限公司 45、文安县雨亮木业有限公司 46、文安县浩宇木业有限公司 47、文安县伟航木业有限公司 48、文安县福源丰汇木业有限公司 49、廊坊庆成木业有限公司 50、文安县林汇板厂 (二)大柳河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恒丰木业有限公司 2、文安县林兴木业有限公司 3、文安县德松木业有限公司 4、文安县森艺木业有限公司 5、文安县华凌木业有限公司 6、文安县华林木业有限公司 7、文安县兴光木业有限公司 8、文安县群乐木业有限公司 (三)滩里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49家重点企业: 1、廊坊三亿木业有限公司 2、廊坊诺诺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3、文安县鑫桥木业有限公司 4、文安县颐林木业有限公司 5、文安县增海木业有限公司 6、文安县文杰木业有限公司 7、河北增建木业有限公司 8、河北森瑞木业有限公司 9、河北东海旭日木业有限公司 10、文安县强林板厂 11、文安县新秀木业有限公司 12、文安县春枫木业有限公司 13、文安县浩林木业有限公司 14、文安县全盛木业有限公司安里屯分公司 15、文安县金益木业有限公司 16、文安县百亿达木业有限公司 17、文安县子斌木业有限公司 18、文安县祥成木业有限公司 19、文安县玺润木业有限公司 20、文安县龙泽木业有限公司 21、文安县悦顺木业有限公司 22、文安县林涛木业有限公司 23、文安县晟迪木业有限公司 24、文安县桂隆木业有限公司 25、廊坊洪宽木业有限公司 26、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 27、文安县军合木业有限公司 28、河北尚林木业有限公司 29、文安县成汇木业有限公司 30、文安县大壮木业有限公司 31、廊坊金麦纸业有限公司 32、文安县鹏程木业有限公司 33、文安县智泰木业有限公司 34、文安县浩兴木业有限公司 35、文安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 36、文安县千茂木业有限公司 37、文安县宝森木业有限公司 38、廊坊景旺木业有限公司 39、文安县儒赐木业有限公司 40、文安县凯瑞木业有限公司 41、文安县莱喜木业有限公司 42、文安县金昭木业有限公司 43、文安县旭博木业有限公司 44、文安县森烨木业有限公司 45、文安县金涛板厂 46、廊坊阳光成林木业有限公司 47、文安县福丰木业有限公司 48、文安县万慧木业有限公司 49、文安县金成货架有限公司 (四)新镇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20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京新钢材有限公司 2、河北百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3、廊坊伊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4、廊坊德佰利建材有限公司 5、廊坊利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6、文安县亿泰管业有限公司 7、河北鹏凌制管有限公司 8、文安县宏发制管有限公司 9、廊坊市永春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10、文安县成龙五金厂 11、文安县中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2、廊坊万博板带有限公司 13、廊坊宏宇钢带有限公司 14、文安县宏晟五金厂 15、河北金尚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16、文安县创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7、廊坊市鲲鹏家具有限公司 18、廊坊光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19、文安县奥斯龙装饰材料厂 20、廊坊韵迪乐器有限公司 (五)兴隆宫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21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通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2、廊坊弘顺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3、文安县朗屹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4、河北悦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5、廊坊永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6、廊坊京华塑业有限公司 7、文安县新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8、文安县玉峰粉末厂 9、文安县永兴电脑桌厂 10、河北锦弘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11、廊坊索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12、文安县迈盛钢化玻璃制品厂 13、河北天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4、河北携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5、文安县铭润草坪有限公司 16、河北仁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7、河北省文安县永兴塑料机械厂 18、廊坊亿天吸隔音材料有限公司 19、文安县新强工艺品有限公司 20、河北省文安县泰龙钢木制品厂 21、文安县方鼎钢木制品厂 (六)赵各庄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16家重点企业: 1、廊坊威凯华建材有限公司 2、文安县绿科塑料加工厂 3、文安县秋双塑料制品厂 4、文安县大希塑料造粒厂 5、文安县井琛塑料制品厂 6、文安县幕恩建材有限公司 7、文安县兴泰塑料制桶厂 8、文安县胜旗塑料染色有限公司 9、文安县杨霞塑料厂 10、文安县车洁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11、文安县尹村绍田尼龙加工厂 12、文安县博智五金塑料制品厂 13、文安县士合五金厂 14、文安县康强五金厂 15、文安县章圈五金制品厂 16、文安县黑金印后设备配件厂 (七)德归(新桥农场)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15家重点企业: 1、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文安县起平新型建筑材料厂 3、廊坊兴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文安县鑫有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5、文安县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6、文安县科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7、廊坊乐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8、文安县亿通彩印厂 9、河北康利创兴食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10、廊坊宏信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11、廊坊事必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12、河北帕弗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3、北京燕山祥顺聚氨酯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 14、廊坊徳必隆新型装饰纸有限公司 15、廊坊春雨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八)大围河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23家重点企业: 1、廊坊聚慧饲料有限公司 2、河北中利线缆有限公司 3、文安县庆泽管业有限公司 4、廊坊岩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5、鸿诚(廊坊)建材有限公司 6、文安县太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7、曙光盛通线缆有限公司 8、文安县华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文安县美奥特电器有限公司 10、河北桑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1、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 12、廊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 13、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 14、河北大旺龙岗线缆有限公司 15、文安县占辉线缆有限公司 16、河北正信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7、河北禹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18、廊坊市新明线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19、河北同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20、兴华线缆有限公司 21、河北七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2、文安县东方五金厂 23、文安县天之翼展览展示器材厂 (九)文安镇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9家重点企业: 1、廊坊创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文安县华荣防爆灯照明有限公司 3、廊坊秉承木业有限公司 4、文安县锦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5、文安县朝裕塑料制品厂 6、文安县连顺塑料制品厂 7、河北佳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8、文安县刘么永兴纸箱厂 9、廊坊天和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十)大留镇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7家重点企业: 1、廊坊广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文安县天明电材有限公司 3、文安县叶扬纸箱厂 4、廊坊中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5、文安县宝旺汽车配件公司 6、河北野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7、文安县一标塑料制品厂 (十一)史各庄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23家重点企业: 1、河北昌盛益达线缆有限公司 2、河北盛安线缆有限公司 3、廊坊顺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4、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 5、河北正海线缆有限公司 6、河北宏信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7、廊坊东方线缆有限公司 8、廊坊青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9、津文线缆有限公司 10、文安县浩业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11、河北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2、河北省文安县华旗蓄电池厂 13、文安县戎威塑料管厂 14、廊坊坤亿管业有限公司 15、廊坊承旭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16、河北政通电器有限公司 17、廊坊众信彩钢有限公司 18、文安县联悦塑料制品厂 19、文安县金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文安县乘东塑料机械厂 21、文安县海顺塑料管厂 22、文安县瑞康制管厂 23、廊坊盛兴线缆有限公司 (十二)孙氏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超越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2、河北燎原管业有限公司 3、河北华熙管业有限公司 4、文安县艺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5、文安县振兴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6、文安县永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7、廊坊金名铝业有限公司 8、河北长荣化工有限公司 (十三)苏桥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10家重点企业: 1、廊坊天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2、廊坊浩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3、廊坊荣洋木业有限公司 4、河北新裕板业有限公司 5、文安县超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6、廊坊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 7、河北壬昌科技有限公司 8、廊坊大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9、文安县优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0、河北凤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十四)经济开发区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15家重点企业: 1、宾法(廊坊)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2、文安县元康木业有限公司 3、文安县诚华木业有限公司 4、文安县和华木业有限公司 5、文安县康耐森木业有限公司 6、文安县顺开木业有限公司 7、文安县和盛胶合板厂 8、廊坊之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五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9、廊坊云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10、廊坊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1、河北泽悦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12、瑞鸿电控设备(文安)有限公司 13、河北晨龙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4、河北鲲运塑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15、廊坊利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十五)黄甫农场执法监察队负责检9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北方谊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文安县玖顺建材有限公司 3、文安县金凯建材有限公司 4、廊坊郎卓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5、廊坊卓恒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6、廊坊奥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7、文安县飞锐五金制品厂 8、文安县鹏辉金泰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9、文安县朔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十六)小务农场执法监察队负责检9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天良灯具厂 2、廊坊阳光蓄电工业有限公司 3、河北测特金属制品厂 4、文安县多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5、文安县捷千金属制品厂 6、文安县木有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7、文安县盛荣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8、文安县易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十七)李庄农场执法监察队负责检8家重点企业: 1、河北丰尚华品家具有限公司 2、河北牧笑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4、河北优曲家具有限公司 5、百强家居(文安县)有限公司 6、河北于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7、泰华远大装配式建筑(廊坊)有限公司 8、廊坊康鑫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附件4
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机构、应急救援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教育培训重点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行业标准核查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机制是否健全;核查专(兼)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核查固定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是否擅自压缩培训学时、讲解习题代替理论培训;是否存在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不健全、建档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甚至档案造假等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 (二)安全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对照《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标准》,核查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有关培训大纲及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新入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有关培训大纲及考核规定,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四新”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转岗人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 二、安全评价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一)资质保持(市外机构除外)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核查工作场所面积,专职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比例,评价师专业能力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二)机构管理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和转让出(租)借资格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评价项目的情况;机构网站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公开机构信息;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是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是否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是否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人员执业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是否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项目组组成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四)技术报告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情况;是否存在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伪造的情况;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 三、应急救援重点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中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衔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应急演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四)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管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等。 (五)应急救援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了周边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 附件5 监督检查计划分配表
附件6 监督检查任务季度计划安排表
文安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2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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