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法律 | 法 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一、公安领域 |
1 |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人口大队 |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 | 文安县公安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治安大队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 | 文安县公安局 | 用人单位 | 治安大队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 | 文安县公安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治安大队 |
5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 | 文安县公安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特巡警 |
6 | 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八条 |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治安大队 |
7 | 保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十六条 |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治安大队 |
8 | 身体条件证明 |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医疗机构 | 交警大队 |
9 |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澳门高等院校 | 出入境 |
10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出入境 |
11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出入境 |
12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出入境 |
13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14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15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16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17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18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19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二级以上医院 | 出入境 |
20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21 |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人口大队 |
22 |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 | 文安县公安局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 出入境 |
23 | 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 |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 文安县公安局 | 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出入境 |
二、交通运输领域 |
24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 文安县交通运输局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 文安县交通运输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6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 文安县交通运输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27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28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
29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30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31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安县公证处 | |
32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3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
34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5 | 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无法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6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 | |
37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38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 |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原用人单位 |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39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四、文化旅游领域 |
40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 文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 |
4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五、市场监管领域 |
42 |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 文安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 |
43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 |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44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小摊点备案 |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5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6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7 | 成员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九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
48 |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质人或质权人登记机关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49 | 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人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
50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级地名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街路巷地名变更由民政部门负责,小区、住宅区、楼宇地名变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
51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
52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 |
53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 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54 | 个人身份变更证明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55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监理单位、银行 | |
八、卫生健康领域 |
56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57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58 |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 |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5号)第十条 | 文安县卫健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村(居)委会 | |
59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60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第六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检验检疫机构 | 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61 | 婚育状况证明 |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文安县卫健局 | 村委会 | |
62 | 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 |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文安县卫健局 | 村委会 | |
63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文安县卫健局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村委会 | |
64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文安县卫健局 | 村(居)委会 | |
65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文安县卫健局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
66 |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项 | 文安县卫健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67 | 子女状况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五条 | 文安县卫健局 | 村委会 | |
十、民政领域 |
68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和《公安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文安县民政局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公安机关、法院 | |
69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 | |
70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 | |
71 | 验资报告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72 | 验资报告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一、司法行政领域 |
73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 | 文安县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74 | 申请人经历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 | | 文安县司法局 |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 |
75 |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 | | 文安县司法局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
76 |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 | | 文安县司法局 |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 |
十二、教育领域 |
77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 | 文安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78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文安县教育和体育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
79 | 医疗诊断证明(义务教育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文安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0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 | 文安县教育和体育局、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十三、其他领域 |
81 | 渔业船员健康证明 |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七条 《河北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文安县农业农村局 | 乡级以上医院 | |
82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83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4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5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地名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街路巷地名变更由民政部门负责,小区、住宅区、楼宇地名变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
86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 | 文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
87 | 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 办理纳入政府安排工作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义务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二十九条 |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第一项 | 文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
88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文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
89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尚未修订,修订前予以保留此项证明事项 |
90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 | 文安县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91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文安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