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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4498/2024-00343主题分类:统计发布机构:统计局
发文日期:2024-12-30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深刻领会新修《统计法》要义为提供高水平数据服务支撑----关于新修订《统计法》的心得体会
深刻领会新修《统计法》要义为提供高水平数据服务支撑----关于新修订《统计法》的心得体会
发布机构: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4-12-30

 文安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修改统计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要深入领会其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主旨要义。

(一)新修改统计法更加强调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科学统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创新,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和成就。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这些修改,为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更加规范完善、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新修改统计法更加彰显统计工作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从立法目的看,新修改统计法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真正让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统计获得感。从出台过程看,新修改统计法立法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全民共识、反映人民意志的全民参与性立法。从修改内容看,新修改统计法在相关条目新增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更加有效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三)新修改统计法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重要经验。新修改统计法着力强化党规国法及不同法律规范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统计监督重点任务,新修改统计法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统计造假、干预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应当承担责任的6种表现,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四)新修改统计法更加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这些修改,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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