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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措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8日 浏览次数:

一、采取灵活方式供地

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按照《廊坊市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办法》规定,各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合理设定20年或30年弹性年期出让,有效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二、采取优惠地价措施

符合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确定出让起始价或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建议出让底价。提请县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后集体确定出让底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或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五、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七、简化项目用地审批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经县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有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八、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

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土地出让后即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划拨供地办理流程,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县行政审批部门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九、开展预告登记转让

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批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十、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

企业可通过服务专区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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