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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安县工业用地项目产权分割转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8日 浏览次数:

文政办〔2019〕22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工业用地项目产权分割转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相关部门:

《文安县工业用地项目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文安县工业用地项目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打造雄安东部科技成果转化和休闲康养基地、具有洼淀特色的小城市”的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廊政〔2015〕126号)的精神,按照“先行试点、依法依规、积极探索、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安县一区三园范围内的标准厂房、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各类新兴工业用地项目产权分割出售转让、登记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一区是指文安经济开发区,三园是指文安智能装备产业园、文安现代家居制造产业园、文安新桥环保科技产业园。

本办法所称分割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工业项目用地、房产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产业用房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分割转让。

 

第二章  产权分割项目建设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各类新兴工业用地项目。项目空间设计应合理,其设计功能主要应用于生产、研发、办公需要,具有分区独立使用功能。

第四条  申请建设产权分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文安经济开发区签订《入区协议书》;

(二) 在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

(三) 项目建设符合文安县关于投资强度、产值、税收、产业定位的规定和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文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文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产权分割的项目进行审批、验收。具体为: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方案的审批及规划验收,出具《建设项目总平面定位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文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报告》;

(二)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施工图纸及规划许可内容,对工程质量、安全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房屋面积测量及确认,出具房屋测量成果报告;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共用宗地原则进行土地分摊测绘,并进行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

 

第三章  产权分割转让

第六条  产权分割出售转让应按栋或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单栋或层建筑面积不小于260平方米。基本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栋号、室号)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为政府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部门竣工备案的竣工图纸和住建部门测绘成果报告确定的界限。

第七条 进行产权分割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文安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标准,并在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

(二)年产值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年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

(三)受让孵化器房屋的,应当在孵化器入驻一年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八条  房屋出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买卖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屋备案与登记,获取不动产权证,具体流程为:

(一)受让企业到税务部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办理转让登记所需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向受让企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受让方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经贷款银行审批同意,持受让方与银行签订的制式《借款合同》到不动产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中心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同时一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受让方应当向文安经济开发区出具承诺书,不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规范运作全程监管,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由文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政策支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产权分割项目的后期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加强对工业用地项目产权分割转让的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开发工业用地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用于其他用途的,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第十一条  文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入驻项目的动态评估和监管工作,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产权人或使用者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安县一区三园范围以外区域标准厂房、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各类新兴工业用地项目确需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