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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安县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8日 浏览次数:

〔2019〕31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的通知

 

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廊坊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解剖研究意见的函》(冀气领办函〔2019〕32)文件通报,我县空气综合指数变化率、扬尘管控等问题比较突出,为彻底扭转被动局面,进一步加强扬尘管控,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县大气办起草制定了《文安县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措施》,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文安县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措施

 

为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防治问题,有效地减少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县扬尘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管控措施。

第一条  管控措施适用于我县全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管控措施中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道路养护和保洁、加工、工业及其他物料的运输和贮存、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二条  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科技工信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充分利用颗粒物层析仪等扬尘污染防治科学技术仪器,开展对扬尘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五条  县域内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  县建城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并进行妥善维护;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三)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四)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渣土、建筑土方等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防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土方施工应当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并采取土方表面压实、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高空作业施工应当设置立体防尘网,在建筑物上运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或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装修装饰施工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放;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在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中,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并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县建城区外公路建设施工中,应当严格控制材料运输及生产设施扬尘污染物排放,加强绿化修复。公路建设附属场(站)的扬尘管理参照物料堆放要求实施。

第七条  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应当科学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处置行为,防治扬尘污染,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县城管局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保持车体整洁,防止物料散落滴漏,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九条  县域内所有堆放工业物料、建筑物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线,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三)采用围挡、防风网或者其他封闭仓储措施,配备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砂石、粉煤灰等物料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石膏粉、石灰粉、腻子粉等物料(包括粒料)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袋装入库集中管理;

(五)装卸、搅拌、筛分、传送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六)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第十条  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应当积极推动对辖区内农村荒地的治理,规范农业生产、农村建设行为,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采取绿化、透水铺装、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加强道路养护,对路面严重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城镇道路应当使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其他硬化道路逐步推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洒水强度。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采取必要防尘措施,进行低尘作业。城乡接合部的道路保洁管理参照本条第三条、第四条实施。

第十三条  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雾霾、大风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不得进行拆除、爆破、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县生态环境分局可以组织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扬尘污染防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控措施,建设施工、物料堆放、露天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具有执法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结轻重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强化督导问责。县政府督查室、县大气办将深入各相关单位就扬尘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活动开展不到位的单位将予以全县通报。对工作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的相关单位,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