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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安县2019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浏览次数:

2019〕33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2019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2019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8

 

文安县2019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省水领办关于印发<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冀水领办〔2018〕123号)、《省水领办关于印发<河北省2019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冀水领办〔2019〕1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廊发〔2016〕10号)和《文安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2016〕12号)部署的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有效改善我水环境质量,结合目前我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环境质量状况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9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大清河国省控河流,老大清河市控河流、主城区水系治理及县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统筹重点河流、饮用水、工业和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地下水、纳污坑塘等七类水体治理,持续深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和县制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书和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工作目标如下: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

1.国省控重点河流

到2019年底,大清河台头断面达到地表水Ⅴ类水体标准。(详见附件1)

2.市控重点河流

到2019年底,老大清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水体标准要求。

3.黑臭水体

继续加强黑臭水体排查力度,保持管控到位。

4.地下水质量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为100%。

(二)“省五十条”考核重点工作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2019年底前,完成乡镇级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2.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2019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设施配套建设率达100%。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9年全县完成14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附件2)

4.种植业污染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国家确定的灌溉面积综合治理和水量退减任务;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三、工作任务

整体工作由文安县水体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办)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及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

(一)实施重点河流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大清河流域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分段实施区域内老大清河垃圾清理和生态修复工程,确保其水质达到V类水体要求;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应加快大清河沿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和工程运行维护力度,确保各工程稳定发挥作用保证大清河台头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Ⅴ类水体标准。(大清河流域2019年重点工程详见附件3

责任主体:史各庄镇、滩里镇、苏桥镇、兴隆宫镇、新镇镇、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

2.推进老大清河市控重点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实施老大清河市控重点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控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河流水质达标方案要求,严格管控入河排污口,全力推进入河排污口封堵、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河道清淤、湿地建设等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提高河流水环境质量,确保达到年度考核要求。(市控河流重点工程详见附件4)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主体:苏桥镇、新镇镇、兴隆宫镇、史各庄镇

(二)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

3.完成乡镇级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2019年底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完成乡镇级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乡镇级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范围清单详见附件5)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德归镇、滩里镇、新镇镇、左各庄镇、大柳河镇、赵各庄镇、大围河乡、苏桥镇、史各庄镇、孙氏镇、大留镇镇

责任主体:县生态环境局

4.开展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对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供水范围覆盖行政区域内全部乡镇的水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向乡镇政府所在地供水的水源;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村水源等三类水源进行基础信息调查,2019年4月底前完成信息采集软件填报,5月底前完成调查数据的上报。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各乡镇

责任主体:县生态环境局

5.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建设维护,并对现有的设施加强管理维护,此项工作要求长期推进,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文安镇

责任主体:县生态环境局

6.强化日常监管。完善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开展2019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详细排查隐患,建立风险档案,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

(三)实施白洋淀流域综合治理和大清河水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行动

7.推进白洋淀流域综合治理立足雄安新区水生态环境功能需求,统筹白洋淀流域治理与保护,在全面排查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系统治理白洋淀流域周边区域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旅游开发等污染源,强化重点河流、黑臭水体、纳污坑塘等水体整治,实施《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打造优美生态环境,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提供强力支撑。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住建局、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主体:兴隆宫镇、史各庄镇、新镇镇、苏桥镇、大围河乡、赵各庄镇、大留镇镇、文安镇、大柳河镇、左各庄镇、滩里镇

8.开展大清河周边水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开展大清河沿岸环境调查和水环境专项整治,针对大清河沿岸两侧各2公里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涉水工业企业、纳污坑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开展环境调查和水环境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

责任主体:兴隆宫镇、史各庄镇、新镇镇、大围河乡、界围农场、苏桥镇、大柳河镇、左各庄镇、滩里镇

(四)河渠清理专项行动

9.打击非法采砂严厉打击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规范管理持证采砂场,对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禁超深度、超范围开采;对越界超采、偷采盗采、乱堆乱弃等非法违规采砂场,予以整顿、关停或取缔;清除未按规定复平的砂石料堆,回填平整隐患砂坑。

牵头部门:县水务局

配合部门:公安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

10.综合整治入河排污口。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及《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廊坊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文安县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逐一登记建档。对非法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缔;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排污口,视水质达标情况予以补办手续或关闭;对依法依规设置的排污口,结合水功能区划和纳污总量要求优化布局、完善规范化建设并加强监管。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排污口监管体系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排污口管理协作机制。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

(五)实施工业污水达标整治专项行动

11.以水质不达标区域为重点,深化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快完善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工业集聚区入园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管理,在达到相关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商务局)

责任主体:经济开发区、新桥农场、李庄农场

12.推进大清河流域内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对照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商务局)

责任主体:经济开发区、新桥农场、李庄农场

13.积极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一园一档环保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信息,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到2019年,生态环境支撑区等重点区域内工业集聚区以及其他区域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科技工信局、县发改局(商务局)

责任主体:经济开发区、新桥农场、李庄农场

(六)实施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

14.对已建成投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标准。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纳管等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2019年底前,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全县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牵头部门:住建局

配合部门: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主体:住建局左各庄镇

15.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强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配合部门:县水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

责任主体:县住建局、文安镇

(七)实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6.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将临河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治理和整治范围。扎实推进纳入城镇(园区)收水管网的村庄及镇政府驻地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优先开展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村庄、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村庄、省级和市级河长管理范围内的村庄以及国家、省控重点河流沿线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其他地区要有效管控村庄生活污水乱排现象。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

责任主体:县水务局、乡镇

17.控制种植业污染有效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政策上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2019年底前,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乡镇

18.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十三五”廊坊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全县完成14个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

责任主体:兴隆宫镇、史各庄镇

19.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继续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散养密集区畜禽粪便污水要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全面推进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工作,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

20.加强坑塘监管力度继续强化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坑塘水环境安全保障机制,从垃圾清运污染治理等方面全面梳理,建立纳污坑塘长效管控机制,实施“一坑一策”,加强纳污坑塘巡查、管控力度,定期对治理完成的坑塘开展“回头看”,明确专人负责,防止反弹。同时建立纳污坑塘管控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工业类纳污坑塘反弹。践行纳污坑塘承诺制度,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出现新的纳污坑塘,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局、县城管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主体:各乡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任务分解落实

乡镇要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建立文安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治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细化分解制定本地区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直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抓好实施工作。

(二)严格奖惩考核制度

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督导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并将督导情况进行全通报。强化文安县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监测评估体系

完成覆盖全的科学监测预警管控平台建设,建立无人机航拍、水质自动监测站等先进技术与地面巡查、日常监测相结合的巡查监管机制,实现精准监管,准确评估和及时应对。在原有自动与人工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县水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完成实际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程,对重点河流和重点区域增设人工监测点位,实施加密监测,并对监测结果定期分析和评估,全面掌握重点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同时,及时公开国家、省、市控重点河流水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的数据支持。

(四)加强责任追究

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完成考核任务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按程序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有关责任控制单位所在的乡镇、部门和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委、纪委监委、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根据职责和程序予以追责问责。